[34] 参见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8页。
理论上关于地区与地区之间财政资源分配概而言之采所谓的财政调整原则,但真正的法理探讨还离制度构建的需要有相当的差距,不能不说这也是今后财政制度探讨的重点之一。各级政府都享有财政征收权和财政预算权。
地方首长虽由公选产生且在名义上具有相当程度的课税权,然而实际上却受制于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派驻于地方的机关,因而在税收的用途方面不能作有效的支配。从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亦不能不划分。此亦为宪法划分国税、地方税之主要意旨。[[4]] 在理财治国的视野下,国家的财政治理架构不仅包括在横向层面的政府与人大间财政权划分,还包括在纵向层面的中央与地方间财政权划分。此种宪法的学理研究进路,在我国台湾地区先有葛克昌教授、陈新民教授分别展开财政宪法、军事宪法之研究而开其先声,尔后有苏永钦教授作系统论述、并组织大批教授分别撰写各部门宪法的专题研究论文,遂得呈现方兴未艾之势。
关于税收本身的必要性,霍姆斯大法官认为:税收是人民为文明社会所付出的代价,而罚款则是为了预防法律所惩罚之事而设立的。就一般学理而言,财政权可以分为财政收入权、财政支出权、财政管理权。其与《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条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几乎只字不差。
进入专题: 地方立法 不重复上位法 。文章来源:《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12期。这一论断为协调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关系奠定了基本框架,1982年《宪法》即作出相应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根据各地市容环卫条例立法依据的显示,主要的上位法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两部法规。
(25)程波、吴玉姣:《认真对待地方立法重复》,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8月9日版。对各部分的重复条文进行统计,可以得出如下数据(见表2): 通过上表数据可以看到:(1)重复条文主要分布在总则部分,尤其是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定职责等条款,可见在总则部分很难加入一些地方性的元素;(2)与之相比,作为条例主体的行为规范部分重复比例不高,可见各地立法中对上位法预留的解释空间、裁量空间进行了一定的细化,乃至创设;(3)保障和监督部分的重复比例较低,分析原因,在于各地将地方治理中的一些举措纳入到市容卫生管理当中,比如黑名单制度、投诉举报制度等;(4)附则部分主要规定条例生效的时间,自无重复之必要,唯一一条重复在于对条文参照范围的重复。
(2)《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早于《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出台,因此不将其作为上位法。不抵触上位法的用意在于为地方立法的地方性价值划定界限,防止各地立法掉入地方性的深渊,但未曾想到,它却让地方立法彻底遁入一致性的一端。据此,可将地方立法的权限空间图示如下: 地方立法的一致性、地方性价值均非绝对,地方性价值受到不抵触上位法的限制、一致性价值受到不重复上位法的限制,从而形成了图中A点和B点之间地方立法的权限空间。这款内容可以概括为地方立法不重复上位法,实际上在《立法法》修改以前,一些省份的立法条例已经对其进行规定,如《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3条第3款规定:地方立法应当采用适合体例,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用语简约、规范。
3.修饰式重复 如果说组合式重复是物理变化的话,那么修饰式重复几乎已经很接近化学变化(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细化),但其与细化仍存在本质差别,即细化是对法条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的改变,但修饰性重复并未发生这种改变,它所做的只是一种修饰而已。(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第96号)虽列举了司法实践中10种具体的抵触情形,但仍不能呈现不抵触的全貌。(26)汤善鹏、严海良:《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复的认定与应对——以七个地方固废法规文本为例》,《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4期。基此,本文通过对浙江省设区的市市容环卫立法的考察,描绘现实中地方立法重复上位法的状况,探析不重复上位法的制度逻辑,并试图寻找不重复上位法的界限,促使地方立法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留必要的重复。
2014年《立法法》修改时,立法者之所以将地方立法权扩张到设区的市,主要的考虑也是基于地方立法的地方性特征。在实践中,大多数地方立法遵循了后一种路径,从规范命名中即可得以管窥,如本文所考察的7部设区的市市容环卫立法均以条例命名,而无一以实施细则命名,实施细则更强调专门性,而条例显然更强调整全性。
注释: (1)有学者指出,在地方官员看来,是否抵触上位法是有没有过的问题,而是否重复上位法是有没有功的问题,大多数地方官员的心理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就决定了地方立法必须确保规范内部结构的完整性,否则将有名不副实之嫌。
此外,现在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内容与上位法很多是重复的,有些只是相关上位法内容的重新整合而已,再下放一级,重复现象会更多。究其原因,在于对不重复上位法重要性的忽视,事实上,地方立法不重复上位法是地方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体现了地方立法中一致性与地方性的平衡,与不抵触上位法共同构成了地方立法的界限。(22)[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93~194页。(二)重复条文的情形 地方立法重复上位法往往被称为抄袭,但事实上,重复的情形却比抄袭复杂得多。(19)孙波:《试论地方立法抄袭》,《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任尔昕、宋鹏:《关于地方重复立法问题的思考》,《法学杂志》2010年第9期等。如《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并保持整洁、美观。
举例而言,《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11)乔晓阳:《地方立法要守住维护法制统一的底线——在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国人大》2015年第21期。
反观前文的数据,由于这些条款一般存在于总则部分,因而总则部分的重复率较之其他部分高出许多也是可以理解的。这使得在很多地方立法中,为细化上位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不得不重复行为模式条款。
(一)重复条文的分布 截止目前为止,浙江省已有7个设区的市出台了市容环卫立法,这7部立法均系地方性法规,其中杭州、宁波两地在《立法法》修改以前即具有地方立法权,因此其立法时间分别为2005年与2013年,其余五地立法时间均为2015年或2016年。(2)地方立法具有相对独立性。
(27)[德]拉仑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举例而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对此《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3条第1款进行了看似细化的规定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马等家禽家畜,增加了牛、马两种家畜家禽的类别,但实际上,牛、马属于家畜系属常识,无需进一步列举,因此,这种对条文的处理看似细化,实则是一种修饰,并无改变上位法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也属于一种重复。(8)参见孙波:《试论地方立法抄袭》,《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如《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9条第(一)项、第(二)项分别规定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两种禁止行为,实际上拆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第(一)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规定;(2)合并式重复是指把上位法的两条或多条规定合并成一条予以规定。
2.组合式重复 组合式重复与复制式重复不同,这种情形下,条文从结构上看与上位法并不相同,但其内容却并无二致。《立法法》第73条第4款地方立法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即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其为地方立法的一致性价值划定了界限。
(4)在《立法法》修改过程中,即有学者指出:现在的体系已经形成,立法也越来越细化,地方立法的空间已经不大。1.一致性 我国作为中央集权的国家,法制统一的维护是国家的核心价值之一,《宪法》第5条第2款即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是否存在必要重复———不重复上位法的限度 不重复上位法虽与不抵触上位法一样构成了地方立法的界限,但其并不具有不抵触上位法那样的绝对性,而是具有例外情形。作者简介:黄锴,法学博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
(16)1954年《宪法》取消了一般地方享有的法令、条例拟定权,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一)必要重复的考虑因素 考虑到地方立法重复上位法的危害性,有论者提出地方立法有几条立几条的立法方式,但这种观点却并未得到各地的实践,学者对此也多有批评,有观点指出,这种立法方式将影响地方立法的体系性,从而减损其权威性。(18)崔卓兰、孙波、骆孟炎:《地方立法膨胀趋向的实证分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5期。我们要统一,也要特殊。
参见孙述洲:《地方立法重复的反思》,《人大研究》2016年第3期。依照凯尔森的法律秩序(LegalOrder)理论,法律秩序不是一个相互对等的、如同在同一平面上并立的诸规范的体系,而是一个不同级的诸规范的等级体系,一个规范(较低的那个规范)的创造为另一个规范(较高的那个规范)所决定,后者的创造又为一个更高的规范所决定,层层递进,形成整个法律秩序的统一体。
(31)张千帆:《国家主权与地方自治——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45页。朱力宇:《地方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问题研究——以北京市为主要例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7页。
(2)有学者对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统计,在142件地方性法规中,仅有7件与上位法有抵触,而究其原因均为上位法修改后未及时修改地方立法所致。上文提到,一致性要求地方立法作为中央立法的延伸,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共同构成法律体系,但延伸不同于重复,若地方立法直接重复中央立法,将导致原本处于上下级的规范体系变成平面化,从而某种程度上抵消中央立法通行于全国的效力,破坏法制的统一性。